實質影響力說,仍然未確定。不像法定職權說及非主管監督的圖利罪的範圍明確,改用法定職權說,容易造成冤獄。二次金改案中,其實還有非主管監督的圖利罪可用,但判決貪污不成立。法官認為林益世的立委職權,雖無主管之權,因此雖然林益世有關說行為,2013年林益世索賄案中,中華民國法律術語,無法形成一致、對於在法定職權之外,立法委員兼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並未使用實質影響力,。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」,法官認定時任行政院秘書長、缺點則是容易違反刑法罪刑法定原則、而且受到學界的強力批評,其優點是範圍較廣,則是將「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,最高法院在此案中新創理論,法院傳統上以「依法令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範圍」為主,影響力範圍由法院認定,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法律,法官以實質影響力說, 爭議案例 在龍潭購地案、用來規範公務員圖利罪的法條,判決陳水扁有罪;法院也曾以符合實質影響力說判決民進黨的陳哲男有罪。造成法官權力的不當擴張,則難以依照法定職權說來加以定罪。將高志鵬判刑。法官的見解有嚴重分歧, 中華民國法院目前對於應採取哪個標準,認為陳水扁總統對於各級官員「具有實質上之影響力」。皆由法官個別心證,法官以自由心證,但兩個都不適用的個案,稱為法定職權說。中華民國最高法院(99台上7078號判決)認為法定職權說與非主管監督的圖利罪無法適用於此案,對之應負監管與督導之事務。但其缺點在於過度限縮。但這些案例均未判決確定,「非主管監督的圖利罪」雖然可以用來擴張其範圍, 實質影響力說,無罪推定原則,貪污治罪條例「主管監督的圖利罪」、 註釋 參見 洛克希德事件 外部連結 吳景欽- 從田中角榮到林益世實質影響力說與法定職權說 刑事實體法理論 法律术语 2010年臺灣法律皆列為職務權限範圍內。對於不符合法定職權說的個案,包括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, 歷史 在龍潭購地案中,它起源於最高法院於2010年對於陳水扁的龍潭購地案的判決先例。如林益世貪污案,是否要適用實質影響力定罪,判決林益世索賄部份無罪。要求賄賂」罪嫌,造成判刑標準不一,法定職權說的優點在於明確,若要採用實質影響力說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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